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工作快讯

2019-11-01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证明材料的精简工作,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11月10日起在杭州市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本《公告》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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