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的监护事宜须知

2016-11-03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文件。被监护人除未年人外,还应提交证明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一、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


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等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


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指定监护的人担任。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的,该判决直接作为认定监护人的证据。


二、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


(1)认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依据是人民法院的宣告判决书。


(2)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的,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结婚证等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系父母子女配偶关系的材料。


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指定监护的人或人民法院判决中指定监护的人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中的监护人担任。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监护材料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监护的判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公证书。如系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的,该判决直接作为认定监护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