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须知

2016-11-03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8、企业合并、新设分立、兼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9、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10、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


1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